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义乌市某某有限公司)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201号

被不起诉单位义乌市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单位地址为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诉讼代表人王某乙,身份证号码:3307251972********,女,1972年**月**日出生,联系方式为:150********。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义乌市某某有限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姓陈的温州人(身份不详)将标识有“HARDEX”、“BOSSIL”、“TESON”字样标识纸卡、铝管交由王某甲开设的被不起诉人单位义乌市某某有限公司进行灌装和包装。王某甲明知“HARDEX”等字样的密封剂为侵权产品,仍安排义乌市某某有限公司员工进行生产。2019年12月10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不起诉人单位义乌市某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HARDEX”、“BOSSIL”、“TESON”品牌的密封剂成品、半成品、标识卡纸、空铝管等涉案物品,经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为47125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义乌市某某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义乌市某某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义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