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久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61997********,藏族,中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久某某饮酒后驾驶甘PC****号小型轿车沿合作市舟曲路由西向东行驶,23时07分行驶至格桑花酒店门前路段时,被合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久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被不起诉人久某某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久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久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83mg/100ml,无从重处罚情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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