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轮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区,住轮台县**乡**能源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轮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轮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轮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9日00时32分许,严某某饮酒后驾驶苏KRR1**号小型越野车沿轮台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公司门前路段处时,被路面执勤交警当场查获,严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我队民警将驾驶人严某某带至轮台县人民医院抽血并送检,经新疆华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字第05**号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严某某血液中含乙醇110.88mg/100ml。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具体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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