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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严某某)(公开版)_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轮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区,住轮台县****能源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轮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轮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轮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9日00时32分许,严某某饮酒后驾驶苏KRR1**号小型越野车沿轮台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公司门前路段处时,被路面执勤交警当场查获,严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我队民警将驾驶人严某某带至轮台县人民医院抽血并送检,经新疆华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字第05**号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严某某血液中含乙醇110.88mg/100ml。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具体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2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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