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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严某某)(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曾用名严,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3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住克拉玛依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严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2月12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在克拉玛依区永升花苑****单元**室家中组织王**、章某、豆**、杨某、艾**等人以“普拉斯”方式进行赌博,两次赌资共计11.8万余元,严某某从中抽头渔利1300余元。

2020年4月12日严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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