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一部刑不诉〔****〕**号
被不起诉人丛某某,女,公民身份号码****,*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分,被不起诉人丛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高速公路(**-**)行驶至**高速公路南行715公里+7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由第一车道径直驶向应急车道并与同侧护栏发生刮碰,碰撞后车辆翻转至第二行车道,造成在副驾驶座位上乘坐的刘**(丛某某丈夫)受伤、车辆损坏、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刘**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例刘**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经****认定:丛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丛某某与刘**系夫妻关系,刘**其他近亲属对丛某某表示谅解,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