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丛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丛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2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地威海市文某区**路**号**单元**室,住威海市文某区**号**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丛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7时40分许,在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某某派出所一楼南大厅,该所民警许某某在给丛某某解释其作为受害人的行政案件处理情况时,丛某某因不满意处理结果和解释而用头顶许某某胸部并用手扇了许某某面部三巴掌,致许某某嘴部受伤。

经鉴定,许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经鉴定,丛某某作案时辨认能力存在、控制能力削弱,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