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上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831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现住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上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上官某某与陈某某在安溪县**镇**路**小区路口因载客发生口角纠纷,后上官某某使用拳打脚踢等方式殴打陈某某,并致使陈某某倒地后右脚受伤。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上官某某于2019年7月1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其家属已代为赔偿并取得陈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上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上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溪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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