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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万某某)(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二部刑不诉〔2020〕752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曾用名万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村**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西省新建县**乡**村****村**号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桐乡市**街道**路由西往东行驶,途经**路城***堍处时驾驶在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内朱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由群众周某某报警,桐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发现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身上有酒气,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8mg/100ml。民警遂依法带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至桐乡市****医院对其提取血液样本封存后送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第一、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相对较低,无从重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二、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第三、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有利于被不起诉人悔过自新、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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