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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万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府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甲,曾用名万某乙,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府谷县赵五家湾乡****自然村**号陕西省府谷县庙沟门镇****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6月4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不批准逮捕继续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万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万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万某甲在陕西省府谷县庙沟门镇经营“某某现杀猪羊肉批发门市”,主要经营生猪肉、生猪下水等猪产品。2018年9月份开始,其父亲万某丙在羊市塔当铺窑子租赁了夏某某的养殖场,在附近商铺购买了宰杀工具,私自设立了生猪屠宰点。该屠宰点既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也未在准格尔旗纳日松镇动物卫生监督站办理生猪屠宰许可证。此后,被不起诉人万某甲一直在府谷县庙沟门镇周边农村购买生猪,在其私设的屠宰点宰杀后拿到其经营的“某某现杀猪羊肉批发门市”出售。2018年秋季开始至2019年年底,期间万某甲主要向府谷县庙沟门镇周边6家饭店销售生猪肉及猪产品7.7万余元。府谷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3日决定对其立案侦查,被不起诉人万某甲知悉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甲违法国家规定,在未办理相关证件的情况下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非法经营数额达7.7万余元,侵犯了市场管理秩序,涉嫌非法经营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且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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