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埇桥区南关办事处人民南路花东组54号(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街道**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7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7日2时许,丁某甲到丽水市莲都区百大酒吧玩,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朱某某放在酒吧卡座桌子上的一部黑色iPhone XSmax手机盗走。后被百大酒吧保安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人民币35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审查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在案发后已将赃物退还被害人,犯罪情节轻微,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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