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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丁某某)(公开版)_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22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街道**街**,现住沈阳市大东区**路**小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1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O号白色雪佛兰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7号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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