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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丁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鸠检一部刑不诉〔2020〕603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02197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芜湖市****医院药剂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村**幢*单元***室,现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丁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购买的**小区9号楼房屋北侧土堆影响观景视线问题,先后多次到**售楼部反映诉求。2020年6月3日,丁某某再次因该问题到售楼部要求找经理沟通,但是被前台推诿,没有见到经理,于是心生不满,用放在售楼部大厅沙盘里面的一个玻璃体将5号楼模型砸坏。经鉴定,被毁沙盘模型价值人民币8785元。后丁某某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

案发后,丁某某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无前科劣迹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鸠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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