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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丁某某)(公开版)_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丽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丽水**有限公司作为恒洁卫浴品牌丽水市代理商,经营恒洁卫浴品牌产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不起诉人丁某甲为发展业务,长期非法获取丽水市莲都区、经济开发区新交付的小区业主,信息内容包括各小区业主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收集的信息交由公司通过打电话或者群发短信的形式发展业务,经统计信息达11184条。

上述事实,有经审查的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丁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数据分析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系初犯,因公司开展业务需要,为推广公司合法业务经营活动,而非法获取业主信息,在推广业务过程中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涉案工具iphoneX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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