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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某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90********,汉族,小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1时42分,马**喝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F*****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涞源县朝阳路与广平大街交叉口东行150米路段处被涞源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马**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5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马**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决定马**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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