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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韩**,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81********,汉族,小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乡**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7时40分,韩**驾驶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涞源县涞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0公里处白绸村路段时,与行人刘**相撞,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刘**符合肝脏碎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涞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韩**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韩**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韩保锋犯罪情节轻微,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现场等候民警,韩**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积极对被害人刘**的近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谅解;韩**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涞源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涞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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