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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宗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宗**,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3********,汉族,初中,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村**沟**号,现住址涞源县凉城美景小区一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宗**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2时09分许,宗**喝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F*****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涞源县百泉路与沙河大街交叉口西200米处,被涞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驾驶人宗**进行手持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8mg/100ml,后对其抽血进行血液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宗**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决定宗**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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