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11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街**栋**单元**。2019年1月15日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长治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王某甲,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7日转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晋D****5轿车沿长治市潞州区长北新干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陈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面包车发生剐蹭。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05mg/100ml。案发后,因车损轻微,王某某与面包车车主协商自行修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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