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詹某某酒后驾驶鄂F****6小型轿车行驶沿富康大道行驶至孙庄路口时被民警拦下检查,案发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0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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