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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刑二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侯马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2月份开始,犯罪嫌疑人盛某某用自己的两个微信号“sj000324、ylj000324”从网上购进了44459元的香烟并通过微信发布销售信息****,销售了52379元的香烟,共盈利7920元。

本院认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在审查起诉期间,该盛某某主动坦白认罪,愿意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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