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11月25日收到卷宗贰册。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盛**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分别于2018年12月8日、12月18日,2019年1月20日、1月30日从**油库进购进汽油12吨价值66150.60元,然后通过微信发布信息,销售汽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系坦白、系初犯,能够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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