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016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811988********,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临海市**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于2020年1月3日8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庄园**区**物业前台,采用支付宝转账的形式,从王某某(女,39岁,北京市人)移动电话内窃取人民币5000元后,又将所盗钱款已退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被查获归案后,获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并在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将所盗钱款已退还被害人,获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并在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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