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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故意伤害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三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乐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邓彬,江西护三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盛某甲因被害人盛某乙的电动车停放在乐平市临**镇**村桥上挡住了道路一事,与盛某乙在桥上发生争吵,继而打架,其中盛某甲用拳头打中盛某乙的鼻子,致使盛某乙鼻骨骨折伴鼻中隔骨折。经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盛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3月19日,被不起诉人盛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盛某甲系聋哑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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