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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六安市,住无锡市惠山区**城**号**室(户籍在江苏省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于2019年9月22日2时许,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Q****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某某兴源路工运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盛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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