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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6********,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市,住安徽省无为市****行政村**自然村门牌**号。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0时24分,被不起诉人盛某某酒后驾驶皖B****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无为市姚沟镇沿无为市高新大道自南向北往无为市区行驶,当行至无为市高新大道**电缆厂门前路段处,被无为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0mg/100ml。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前科查询记录、查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19]法毒鉴字第10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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