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新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3月9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6日02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盛某某酒后驾驶甘G*****号机动车从友好家园小区行驶至前进西路050警务站对面路段时被执勤警察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09毫克,系醉酒驾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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