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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盖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盖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61995********,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山东省济宁市人,住济宁市任城区**镇**村。2016年8月2日因诈骗被汶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9年8月份以来,张某某、盖某某伙同徐某某窜至兰陵县**,冒充移送公司工作人员以充话费送手机为由实施诈骗,涉案价值九千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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