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盖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6********,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盖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平山县柏坡路自东向西行驶,在正义路与柏坡路交叉口处被交警当场查获。随后交警将其带至平山县中山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盖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9.17mg/100ml。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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