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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皮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新检刑不诉〔2020〕6

被不起诉人皮某某,女 ,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429006199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彭市**村**组**号,案发前暂住武汉市洪山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皮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2月14日、自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4月2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5日、自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29日、自2020年5月30日至2020年6月1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曹某甲、周某、曹某乙、张某某(均已起诉)四人经合谋后,共同出资以武汉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先后租赁武汉市洪山区保利国际广场某室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栋**层**室作为办公经营场所,招募并培训被告人操某某、谌某某、凡某某(均已起诉)、皮某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等十余名业务员,以在网上注册成立的“亿嘉(佳)乐购商城”、“友美购商城”网络购物平台实施诈骗。被告人曹某甲负责分公司整体运营、购置手机、招聘并培训员工、发放工资、P图、掌控后台权限,被告人周某某负责客户服务、收款,被告人曹某乙负责硬软件维护、后勤,被告人张某某负责管理员工等。被告人曹某甲、周某某、曹某乙、张某某授意上述业务员利用统一发放的手机及多个微信,加入多个微信群寻找作案目标,业务员在微信群中伪装成商城的客户,按事前培训话本话术大量散发广告,谎称商城系全新的购物返利模式,不断发送被告人曹某甲制作的虚假充值和购物后促销升级返利截图及商城微信公众,以赚钱为诱饵,引诱被害人关注注册、绑定银行卡充值。被害人充值后,业务员再将被害人交由被告人周某某,由周某某假冒客服和操作老师,向被害人发送购物链接,逐步引诱被害人在商城上进行所谓的购物消费、购物后又引诱被害人猜测“大、小”或“鸡(奇)、藕(偶)”进行所谓的促销升级返利,被告人曹某甲、周某某等随即通过操控商城后台数据,先使被害人猜对,盈利少许,以引诱被害人加大充值额度,进行更大金额的购物下注,被告人曹某甲、周某某等随即又通过操控商城后台数据使被害人猜错,进而遭受损失,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造成被害人陈某乙、闻某某、杨某某、韩某某、吕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等人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475671.40元。其中被不起诉人皮某某自2019年7月16日入职以来诈骗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8000元。

2019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栋**层**室现场查获被不起诉人皮某某等人, 被不起诉人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代其退缴全部诈骗款项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身份户籍信息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武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清单、业绩表、客户提现详单、话术本、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闻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陈某乙、吕某某、韩某某等陈述;3.证人某乙、某乙、储某某的证言;4.同案人曹某甲、周某某、曹某乙、张某某、操某某、谌某某、凡某某、王某甲供述和辩解;5. 被不起诉人皮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已经退缴全部赃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起诉。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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