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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皮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皮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89********,土家族,高中文化职业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社区**小学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道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5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皮某某醉酒后驾驶贵CW****小型轿车从道真自治县玉溪镇巴渔村街上沿尖遵线、遵义路往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方向行驶。同日20时04分,当行驶至道真自治县玉溪镇遵义路北段350米(小地名:双狮桥)路段时,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当场查获,经现场对皮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值为:94mg/100mL。随后将皮某某带至道真自治县人民医院检验科依法抽血取证并送检。2020年03月18日,经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其鉴定意见为:皮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0.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皮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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