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皮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97********,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湖南省益阳市**市**路**号。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6日被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翾龙,甘肃勇盛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皮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至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皮某某先后在多家公司从事债务催收工作,加入了多个售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微信群,期间自己为工作需要或经朋友要求,便从中购买或购买后向其朋友出售过170余条涉及个人基本信息、车辆轨迹信息(50余条)、银行卡余额信息(1条)、手机定位信息等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4900余元。2020年10月9日,由其家属主动退赔违法所得5000元。
本院认为,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皮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iPhoneX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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