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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皎某某故意伤害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272号

被不起诉人皎某某,男性,195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011951*********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决定,于2023年9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3月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皎某某在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农耕地,与被害人某某因耕地地界纠纷沟通未果,皎某某持手锯将皎某某A承包种植的花椒树枝条锯伐,后皎某某A阻止皎某某,两人发生言语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皎某某用双手抓握皎某某A手腕,两人相互扭抱厮打并互摔后倒地,皎某某用腿跪压在皎某某A身上长达五分钟,皎某某A称其腰胸部疼痛后,皎某某停止跪压动作并起身,皎某某A当日前往渭南市骨科医院就医检查。经渭南市临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皎某某A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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