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239号
被不起诉人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92********,*族,**文化,群众,**酒店厨师,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9月26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9月18日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皎某某酒后驾驶陕E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东风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民主路十字西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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