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皋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苏州市虎丘区**花苑**区**幢**室。被不起诉人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皋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6****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虎丘区**大桥西侧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4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严某某、顾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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