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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皇某甲失火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19〕85号

被不起诉人皇某甲,男,193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011939********,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街**栋**单元**号。因涉嫌失火罪,2019年4月22日被慈利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皇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退回慈利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慈利县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被不起诉人皇某甲到慈利县零阳镇饭甑山村许家山山上为其父母、哥嫂等上坟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将零阳镇饭甑山村26组的山林烧毁。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烧毁林地面积45亩,全部为有林地,属于国家级生态公益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到案经过、证明、赔偿事宜的补充协议、收据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胡某某、皇某乙、贾某某的证言;

3.皇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皇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失火罪,但其系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已积极赔偿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皇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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