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一部刑不诉〔2021〕57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甲,曾用名白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11995********,彝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03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甲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玉溪市红塔区迎春街与玉湖路交叉口100米处时把车停放在路中间在驾驶位上睡觉,路人报警后民警到现场查获白某甲。经抽血检验,白某甲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27.81mg/100ml血,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低,社会危险性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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