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69********,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系澄城县农经站干部,2014年1月29日因赌博被澄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500元。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3日19时02分,被不起人白某某驾驶一辆陕E****8号小型轿车行驶到庄头村口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拦挡检查,对被不起人白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测试结果为111mng/100m1,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37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被不起人白某某对酒精浓度检测意见书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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