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051973********,回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住桂林市七星区**街**号**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特殊监区,2020年7月30日因心源性猝死。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白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已起诉),双方电话协商好以每克600元的价格,刘某某出售35克海洛因给白某某后,刘某某带上毒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C****9马自达小轿车,从平乐县到桂林市,晚上在桂林市美食城一家饭店吃饭时,白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已起诉)两人用21000元人民币向刘某某购买毒品后被抓获,从白某某的身上搜出一包毒品疑似物,净重为29.93克。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包毒品疑似物(检测编号为DH202006-1)样品检出海洛因。刘某某当晚被抓获后,从其随身携带包内查获2099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因被告人白某某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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