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北检公诉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11986********,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社区**委**号,居住地天津市红桥区**里**号楼**门**号,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0年9月30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6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0月27日被逮捕。后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7年1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月25日解除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锐,天津昂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本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旁海河堤岸上,使用塑料材质的仿真枪发射塑料子弹打气球方式从事娱乐性经营活动,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扣押枪形物4支。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枪形物中的2支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枪口比动能分别为2.65j/cm2、2.53j/cm2。案发后,涉案枪形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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