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91********,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住**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石渠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2月21日被石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的冬天,长须贡马籍男子吉某某将自己持有的1支半自动步枪、5枚弹药遗留给白某某,白某某在持有期间因试枪而消耗5枚弹药,该枪支被白某某持有至今并于2020年12月21日上交至石渠县公安局。后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白某某持有的枪支进行枪弹鉴定,鉴定结果为:送检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3式”步机弹的军用、制式7.62mm步骑枪,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1.本案犯罪嫌疑人白某某属主动上交枪支。2、犯罪嫌疑人白某某认罪态度好,经警综平台查询无犯罪前科。3、犯罪嫌疑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白某某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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