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柏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柏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3日被柏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2日被柏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柏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3年开始,白某某在柏乡县**村杨某某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点工作,负责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开票和发放物资,每月领取少量固定工资,并未提成或获取高额回报,同时将吸收来的钱以现金形式交给杨某某。2013年至2014年期间,白某某共吸收24人集资款31.64万元,在侦查环节和审查起诉环节,白某某及其家属先后赔偿24名集资参与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全部集资参与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据复印件、社员证复印件、谅解书;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赔偿集资参与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柏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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