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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黔检刑不诉〔2020〕3 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72********,土家族,高中文化程度,酉阳县**建材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重庆市酉阳县**街道**小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退回酉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又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并于2020年1月8日查看了矿山整治现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商议合伙成立酉阳县**建材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同年5月9日,酉阳县**建材有限公司在酉阳县工商局登记注册,公司地址位于酉阳县**镇,经营范围为石材、建筑材料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2017年6月9日该公司取得在酉阳县**镇**村**组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许可证,矿区占地许可0.0295平方公里。2017年11月至案发,酉阳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开采矿石及修建道路的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擅自在酉阳县**镇**村**组,占用乔木等林地采石,使集体林木被挖毁并造成大面积土地受损。

2019年7月15日,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调绘占用林地总面积1.8819公顷。酉阳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办理相关林业手续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为:1.4518公顷(约21.777亩)。

另查明:2019年3月6日,酉阳县林业局对酉阳县**建材非法占用林地中0.3943公顷(约5.9145亩)已作出行政处罚,并罚款82803元。

2019年9月25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被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情况说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矿区范围变更申请书、证明、申请、土地转让协议及租赁、占用林地情况调查报告、关于恳请审批**村修建村级道路所需爆破物质的函等书证;

2.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

3.证人严某甲、严某乙、黄某某、杨某某、向某某、周某某、谢某某、白某甲等人的证言;

4. 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及同案人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日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数量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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