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18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3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乌海市海勃湾区,住乌海市海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经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经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购买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挂靠在乌海市日亨物流公司和阿拉善盟海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并雇佣有危险物品运输资格的司机和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活动。2020年8月初,乌海市华安爆破公司和安盛爆破公司通过公安机关合法审批后,雇佣白某某所有的蒙C*****号、蒙M*****号车,从山西购买硝铵炸药运输回乌海市用于煤矿生产。因乌海地区在8月11日至12日间下雨,导致现场爆破作业取消。华安爆破公司通往炸药库的道路被洪水冲毁;安盛爆破公司因炸药退库导致库存满,因此蒙C*****、蒙M*****、蒙C*****三车所拉载的炸药无法交货。2020年8月12日下午,白某某同意将三辆炸药车辆停放在海南区25公里屠宰场附近的大院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行为仍然属于在途运输过程中,由于天气等意外因素无法交付货物,爆炸物还未进入储存环节,因而白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本院认为,白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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