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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_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回族,生于196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64********,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家住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农民,群众,文盲,无前科。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季,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镇赶集时从一不认识的男子处购买了三盒“大卫溴鼠灵”、三瓶“灭鼠王”和三袋“大卫溴敌隆”的老鼠药。案发前几天白某某发现自家堡子梁三晌地麦田内有鼹鼠(俗称“地老鼠”)毁坏麦苗。2019年12月22日16时许,白某某将一瓶“灭鼠王”和一袋“大卫溴敌隆”与揉碎的熟洋芋搅拌后装在塑料袋投放于自家位于庙川村堡子梁三晌地麦田鼹鼠洞口和麦苗地内,为防止牛、羊等误吃麦苗,其用干树枝将地头路口堵住,白某某将剩余拌有老鼠药的熟洋芋拿回家。2019年12月24日8时许,被害人马某某强行将自家40只羊赶到白某某投放过老鼠药的麦地内吃麦苗,吃了约40分钟后,发现其中一只羊吃了熟洋芋后便将羊群赶回家,当天中午11时许,其发现一只羊磨牙、口吐白沫,乱转几分钟后跌倒在地死亡,过了一个小时,又有5只羊出现这种现象后都死在羊圈。经张家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对被毒死的6只羊进行价格认定,经认定被毒死的6只羊总价格为9750元。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家麦田内提取的土豆泥、白某某家中提取的塑料袋内装的土豆泥、白某某家中提取的“灭鼠王”红色液体、被害人马某某家中提取的死羊胃内容物中均检出氟乙酸根离子;从白某某家中提取的标有“大卫溴鼠灵”、“大卫溴敌隆”中均未检出氟乙酸根离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将拌有老鼠药的熟洋芋投放在自家麦苗地内,目的是为了毒“地老鼠”,在离开时通过用干树枝堵住麦田地头以防牛、羊等家禽进入麦田地内将熟洋芋吃上毒死,其主观方面并不希望严重后果的发生,应属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案发后白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白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马某某损失共计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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