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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朔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8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小区**区**超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朔城区**小区**区其所经营的**超市内向吸毒人员石某某出售20颗“片片”安钠咖,共计20元。

2020年10月6日,食药大队民警在白某某经营的**超市内当场缴获毒品安钠咖白色片状130颗,经现场称重净重66.50克。2020年10月14日,经朔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所缴获的毒品安钠咖白色片状检出咖啡因成分。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其患有严重疾病,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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