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开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开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30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通过冯某某介绍借给王某某、袁某某夫妻二人60000元,约定每万元每日利息100元,出具借据金额为6.8万元;并约定以袁某某所有的房屋作抵押,因袁某某房屋已被抵押给他人,故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25万元收据,白某某通过现金和微信转账付给王某某55000万元,扣了5000元作为利息。王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向白某某还款2.8万元,后白某某与袁某某、王某某约定由白某某收割袁某某家所有的80亩地玉米顶账,白某某通过收割其玉米获得26000元左右,支付5500元收割费用,王某某合计还款约49000元,尚欠白某某本金6000元。之后白某某多次上门向袁某某、王某某讨要欠款,并有还不上钱就要房子或者要地的话语,但没有为这一要求做实际努力的行为。
本院认为,白某某与袁某某、王某某之间为债务纠纷,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鲁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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