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4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5日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1月4日至12月4日、2020年1月19日至2月1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0月21日至11月4日、2020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19日、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3日)。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白某某伙同李某某、张某某、姜某某、尹某某等人自2018年6月以来在北京市东城区民旺园31号强佑大厦六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内通过采取打电话、发微信等方式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陈某某等人办理贷****,让被害人购买香烟、购物卡等物品骗取被害人财物,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5万元,后被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认定的白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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