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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二部刑不诉〔2021〕60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温州**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担任温州**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手续费的形式为安徽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税额合计人民币331418.71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抵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到平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商登记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购销合同、出库凭证、托运部收据、银行交易记录、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简要案情、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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