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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职务侵占案)_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81995********,傣族,大学专科毕业,云南省元江县人,住元江县**街道**社区**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利用在元江县**有限公司财务部担任出纳、会计之工作便利,采取伪造元江县**有限公司矿渣、磷渣原料运输过磅验收入库的虚假单据,以代运输元江县**有限公司矿渣、磷渣原料的驾驶员领取运输费的方法,伙同被告人周某某伪造元江县**有限公司矿渣、磷渣原料运输过磅验收入库虚假单据第二联支付单据共971份,先后骗取元江县**有限公司矿渣、磷渣原料运输费共计5178153.54元人民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元江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查封的位于元江县**街道**大道与**交叉路口东北角(**)**幢**室房屋依法予以解封;扣押的云(2018)元江县不动产权第0002919号不动产权证依法发还给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扣押的白某某持有的白色vivo手机依法发还给被不起诉人白某某。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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