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盗窃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公诉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93********,蒙古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嘎查**号,现住乌兰浩特市**嘎查**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不批捕,于2019年4月2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2019年3月,通过秘密操作许某某手机微信,分两次将被害人许某某合计2000元转入自己手机,并删除转账信息,后将钱款用于自己花销,具体为:

1.2019年3月20日21时30分,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乌兰浩特市**职业技术学院**号公寓**宿舍内,趁同寝室友许某某洗漱外出之际,通过操作许某某微信,将1000元转入自己手机微信,并将转账信息删除,该笔款项被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用于日常花销;

2. 2019年3月22日13时30分,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乌兰浩特市**职业技术学院**号公寓**宿舍内,趁同寝室友许某某睡觉之际,通过操作许某某微信,将1000元转入自己手机微信,并将转账信息删除,该笔款项被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用于日常花销。

2019年3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通过辛某某微信将被盗的2000元归还被害人许某某,许某某对其盗窃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兴安盟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