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中县,现住甘肃省白银市白某某**街**号**单元**室。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窜至白某某**路**号**公司租赁的仓库,盗窃该仓库内存放的甘青面粉5袋、泰长香大米7袋、贵州茅台镇大师手酿白酒一箱共6瓶,河西走廊精酿白啤酒一箱共6瓶。后将被盗物品分别藏匿于自己及亲属家中。破案后,追回部分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经白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物品总价值2614元。2020年9月16日,白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所有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但盗窃数额较小,且案发后及时退还所盗赃物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